慈善機構及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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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條文並沒對“慈善團體”作出定義,但根據過往香港法院的判決,慈善團體必須為慈善用途而 設立。根據麥納頓勛爵(Lord MacNaghten) 法官在 I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53) 的一案,慈善用途包括以下四項:
1. 救助貧困
2. 促進教育
3. 推廣宗教
4. 除上述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
雖然首三項所列的用途,其有關之活動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進行,但在第 4 項下用途必須是有益於 香港社會才可被視為具慈善性質。
在《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88條的規定,任何慈善團體均可以獲得豁免繳稅,包括物業稅,條件是該慈善團體由於經營的任何行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若果是純粹用作慈善用途,及其中大部分所得並非使用到非香港的外地,該等利潤便可以獲豁免課稅。該組織稱為慈善團體。 根據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88條,任何慈善機構只要其利潤來自其經營的任何行業或業務,即可獲豁免繳稅,包括物業稅。如該等利潤純粹用於慈善用途,而大部分收入並非在香港以外地區使用,則該等利潤可獲豁免繳稅。這個組織被稱為慈善機構。

申請成為慈善機構
組織可以去信稅務局申請慈善體認可,以獲豁免繳稅 (稱:88牌)。
同時,當組織收到慈善捐款時,捐款人亦可就有關捐款在報稅時申請扣除。
申請流程
第一步:協助客戶擬定機構宗旨
第二步:協助撰寫/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步:編寫活動計劃/活動記錄
第四步:向稅務局提交申請(慈善88牌申請)
第五步:跟進稅務機關的相關安排
第六步:正式成立/ 成為慈善團體

GPLF 對客戶的承諾
我們團隊有專業人士會協助閣下申請慈善機構,包括修改12個月慈善活動計劃,撰寫申請書,直至成為 認可慈善機構。 如有興趣創建慈善機構,請聯絡我們。
社會企業及其政府資助基金計劃
「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
社會福利署「創業展才能」
社會創新及創業發展基金
能力提升項目
「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
民政事務總署向合資格機構提供種子基金,用以成立或擴展社企。
基金目的
受計劃資助的社企須
- 弱勢社羣提供就業機會
- 及/或提供切合他們特殊需要的產品/服務以助他們自力更生和有效地融入社會
- 並且須於資助期滿後持續營運
基金目的
受計劃資助的社企須
- 弱勢社羣提供就業機會
- 及/或提供切合他們特殊需要的產品/服務以助他們自力更生和有效地融入社會
- 並且須於資助期滿後持續營運
申請資格
-善機構 (根據 《稅務條例》 (第112章) 第88條取得豁免繳稅資格
-非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機構亦可遞交申請,但有關申請機構 必須為非牟利機構 或 認 可社會企業 並且‥
- 根據法例註冊的團體 或 有限公司 ; 以及
- 具備最少一年從事非牟利活動紀錄 或 最少一年營運社企經驗
資助金額
每項核准社企計劃最高可獲得300萬元的撥款,資助期最長為三年。撥款可用以支付開業的 資本開支及不多於三年的營運開支
付款安排
1.資本開支 – 撥款會以先墊後付的方式發放。申請發還資本開支款項 時,必須就有關已進 行工程 或 已裝置設備提供已核證 的收據、發票、單據、報價及招標文件。
須於資助期屆滿後一年內或之前遞交所有要求發還資本開支的申請,否則有關申請一般不獲 受理。
2.營運開支 -用以支付營運開支的撥款會每半年預先發放,或按政府根據項目計劃書所載 的 每年現金流量預算認為合適的時間表預先發放。
機構已按政府要求 提交及獲秘書處接納全部進度報告和 經審計帳目後才會發放用以支付資 本開支 或 營運開支的最後10% 撥款。
採購程序
- 項目不再可行 或 嚴重偏離原定計劃 或 未能遵守協議的規定,或 項 目帳戶內仍有大 量撥款尚未使用 ,政府可保留權利不發放餘下撥款。
- 獲資助機構 須為項目妥善備存獨立的帳簿和記錄,由協議開始起計 至少保存七年、或 保存至獲資助機構圓滿完成協議規定止,以較遲者為準,以供查閱。
採購程序
獲資助機構為 項目採購設備、貨物或服務時,得到秘書處同意,及每次採購時必須取得以下數量的報價單:
每次採購的總值 | 須取得的報價單數目 |
---|---|
須取得的報價單數目 港幣5,000 - 10,000 以下 | 至少 2 家供應報價單 |
港幣10,000 - 150,000 以下 | 至少 3 家供應報價單 |
港幣150,000 - 500,000以下 | 至少 5 家供應報價單 |
港幣500,000以上 | 公開招標 |
設備所有權
獲資助機構須備存一份設備登記冊用以記錄所有使用撥款購買而每項價值 1,000元或以上的 固定資產。
利潤分派
除非申請撥款時,已提出申請並獲政府批准,及已投放所規定的前期投資否則獲資助機構不應分派項目利潤確保會項目年度有充足資金經營
如項目已獲得政府批准分派利潤 ,則獲資助機構在符合下列條件,一般可分派不多於項目 年度可分派利潤 20%作為紅利
投入前期投資,資款額須 不少於項目開業所需用設置成本的50%
一般情況下整個協議期內 保留上述 (a)項 前期投資全數於項目內
一般情況,分派利潤 20%作為紅利,機構可就某一年特殊情況,向政府申請並 事先獲政府批准分派多於20% 項目利潤作為紅利,但不得超過指定上限35%
不分派利潤的項目,3年資助期 和 其後 5年監察期 分派利潤的項目,6 年資助期和 其後 8 年監察期
利潤分派
除非申請撥款時,已提出申請並獲政府批准,及已投放所規定的前期投資否則獲資助機構不應分派項目利潤確保會項目年度有充足資金經營
如項目已獲得政府批准分派利潤 ,則獲資助機構在符合下列條件,一般可分派不多於項目 年度可分派利潤 20%作為紅利
投入前期投資,資款額須 不少於項目開業所需用設置成本的50%
一般情況下整個協議期內 保留上述 (a)項 前期投資全數於項目內
一般情況,分派利潤 20%作為紅利,機構可就某一年特殊情況,向政府申請並 事先獲政府批准分派多於20% 項目利潤作為紅利,但不得超過指定上限35%
不分派利潤的項目,3年資助期 和 其後 5年監察期 分派利潤的項目,6 年資助期和 其後 8 年監察期
* 申請機構須明白,申請並不保證必會成功;如申請機構在提交申請後但未獲批資助前開展業 務, 須自行承擔風險
兩大認可社會企業機構


社會福利署「創業展才能」

透過以市場導向為主的方式,以及直接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改善殘疾人士的就業情況。
申請資格
慈善機構 (根據 《稅務條例》 (第112章) 第88條取得豁免繳稅資格)
非經常性撥款形式向受助機構提供資助,幫助他們支付必要的開業費用(包括購買器 材及支付裝修工程費用等的開支)及/或應付首三年的營運虧損。
- 殘疾人士僱員在每項業務中所佔比例,應不少受薪僱員總數50%
僱員可期望享有《僱傭條例》所界定的一般僱傭福利。就計算本段所述百分比而 言,倘若任何顧問或類似身分的人士從業務中收取顧問或管理費用,則該顧問或 人士本身及其所有僱員,均會被視為本業務的受薪僱員。
申請資格
慈善機構 (根據 《稅務條例》 (第112章) 第88條取得豁免繳稅資格)
非經常性撥款形式向受助機構提供資助,幫助他們支付必要的開業費用(包括購買器 材及支付裝修工程費用等的開支)及/或應付首三年的營運虧損。
- 殘疾人士僱員在每項業務中所佔比例,應不少受薪僱員總數50%
僱員可期望享有《僱傭條例》所界定的一般僱傭福利。就計算本段所述百分比而 言,倘若任何顧問或類似身分的人士從業務中收取顧問或管理費用,則該顧問或 人士本身及其所有僱員,均會被視為本業務的受薪僱員
資助形式
評核委員會參考申請機構按照要求而提供的預算,及其他有關的因素後決定資助的金 額。每項申請最高可獲 300萬元撥款。資助期最長為三年。在資助期以後,業務預期 可以自負盈虧。額外補助通常不會被考慮。
條件
獲資助機構 可動用不多於核准撥款 5 % 作為中央行政費用,以支付因推行 「創業展 才能」計劃資助的業務而引致間接員工開支 及其他行政開支包括
(a) 業務計劃、統籌及管理
(b) 人力資源管理
(c) 財務及會計事務
(d) 內部支援,包括監管業務附合守則、處理投訴、保險賠償、突發事件等 (e) 公共關係事宜
(f) 租金、 差餉及公共設施開支
(g) 資訊科技支援
機構可就某一年特殊情況,向政府申請並 事先獲政府批准分派多於撥款 5 %作為中央 行政費用,但不得超過指定上限10%
不批准項目
取代由另一間非政府機構在 同一地點營辦、性質相同 並曾獲得 「創業展才能」計劃資助 或 其他政府資助的業務;以及/或
曾獲「創業展才能」計劃撥款但已終止業務不足六年,而現時擬開設性質相同的新業務。
可退還按金,例如租金 或 公用事業的按金等; 如因有特殊情況而批出 額外撥款,社署與 受助機構簽訂的協議內 須加入特別條文,訂明 受 助 機構須按合約向社署退還獲發的按金;
折舊補償;
分期攤還資本開支撥款 (即租購 及 分期付款 ); 以及
資本開支撥款下的營業存貨。
審核準則
(a) 業務計劃的可行性 ;
(b) 有關 機構的管理能力,包括對有關業務的經驗、資格、過往業務表現 、 獲計劃撥款的其他業務的往績;以及
(c) 殘疾人士的受惠程度,例如擬聘用的殘疾人士數目、支付予殘疾人士的薪金相對於總營運成本的比例等 。
採購程序
- 項目不再可行 或 嚴重偏離原定計劃 或 未能遵守協議的規定,或 項 目帳戶內仍有大 量撥款尚未使用 ,政府可保留權利不發放餘下撥款。
- 獲資助機構 須為項目妥善備存獨立的帳簿和記錄,由協議開始起計 至少保存七年、或 保存至獲資助機構圓滿完成協議規定止,以較遲者為準,以供查閱。
採購程序
獲資助機構為 項目採購設備、貨物或服務時,得到秘書處同意,及每次採購時必須取得以下數量的報價單:
每次採購的總值 | 須取得的報價單數目 |
---|---|
須取得的報價單數目 港幣5,000 - 10,000 以下 | 至少 2 家供應報價單 |
港幣10,000 - 150,000 以下 | 至少 3 家供應報價單 |
港幣150,000 - 500,000以下 | 至少 5 家供應報價單 |
港幣500,000以上 | 公開招標 |
設備所有權
獲資助機構須備存一份設備登記冊用以記錄所有使用撥款購買而每項價值 1,000元或以上的 固定資產。
進度報告
申請機構在 有關業務開展日期 至 首三年營運業務期間必須每季向康復服務 市場顧問辦事處 提交 有關業務的進度報告。
各個季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該季度的報告。每份報告 應確認僱員 總 人 數及聘用殘疾人士 的數目 , 並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有關僱員的薪酬記錄
進度報告
申請機構在 有關業務開展日期 至 首三年營運業務期間必須每季向康復服務 市場顧問辦事處 提交 有關業務的進度報告。
各個季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該季度的報告。每份報告 應確認僱員 總 人 數及聘用殘疾人士 的數目 , 並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有關僱員的薪酬記錄
* 申請機構須明白,申請並不保證必會成功;如申請機構在提交申請後但未獲批資助前開展業 務, 須自行承擔風險
社會創新及創業發展基金
旨在促進香港社會創新生態系統發展,讓社會創業家茁壯成長,透過他們提出的創新意念、產品及服務,回應社會的需要, 紓緩本港的貧窮和社會孤立問題。
為推動社創生態系統發展,社創基金訂立了三個優先工作範疇,分別為研究、能力提升和創新計劃,並委聘協創機構推展 不同計劃,以吸納有潛質的社會創業家,提攜剛起步的創業者。
- 研究
- 能力提升
- 創新計劃
研究項目
進行研究的目的包括:為社會創新圈子確立能力、機會和需要;了解推廣社會創新和創業的最佳做法和模式;認識社會效 益評估和企業管治的關鍵因素。研究結果有助找出社會問題所在,促成應對的策略和解決方案。 社創基金會直接資助相關研究項目,歡迎社會各界向專責小組秘書處提交建議書。至今已獲基金資助的研究項目如下:
商社共贏:了解商企創造共享價值的動機
獲資助者 | 獲批資助額 | 資助期(月) |
---|---|---|
社會創業論壇 | 港幣$1,937,250元 | 24 |
Building Research Innovation for Community Knowledge and Sustainability
獲資助者 | 獲批資助額 | 資助期(月) |
---|---|---|
英國文化協會 | 港幣$3,530,380元 | 14 |
樂齡科技概況研究
獲資助者 | 獲批資助額 | 資助期(月) |
---|---|---|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 港幣$690,350元 | 5 |
能力提升項目
我們開展各個能力提升項目,推動社創生態系統發展,當中工作包括培育社會創業家、加強整個界別的能力、促進跨界別 合作,以及使各界對社會創新及社會創業加深了解。 社創基金會直接資助能力提升項目,歡迎社會各界向專責小組秘書處提交建議書。至今獲基金資助的能力提升項目或直接 由基金推出的主要能力提升項目如下:
香港樂齡科技平台
2020 年委聘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牽頭並夥拍另外九間機構組成的合作聯盟成為協創機構,負責設計、建立及營 運一個可容納各方參與的一站式樂齡科技平台,通過推動參與、建立跨界別伙伴關係及促進合作,連結供求兩方面的不同 持份者,增強協同效應,從而推動樂齡科技的發展及應用,尤其在「新常態」下促進長者的福祉,並提升長者生活質素及 獨立生活和自理能力,及為他們家庭、照顧者、護理員和護理機構提供支援。項目於 2021 年 1 月開展,為期三年。
樂齡科技平台將涵蓋四項基本功能,分別為:
(一)知識庫;
(二)網絡建設和能力提升;
(三)顧問服務、樂齡科技產品本地化和測試支援;以及
(四)效益評估。
食物援助旗艦項目
社創基金於 2016 年委聘聖雅各福群會成為其協創機構,推展首個旗艦項目,提升香港整體食物援助服務的效率及效益。 聖雅各福群會負責的工作包括設計、建立及營運一個容納各方參與的平台,方便食物捐贈者及食物援助服務機構分享食物 供求情況的資訊,同時協調及提供食物供求配對服務。全港首個全方位協作平台 FOOD-CO 透過結合資訊科技和數據分析, 連繫食物援助服務機構、食物捐贈者、支援機構和義工,提升食物援助服務的效益及效率。FOOD-CO 在 2017 年 5 月率先 於葵青、觀塘及元朗三區試行。聖雅各福群會為 FOOD-CO 試行階段進行了一次社會效益評估,以了解和分析平台在首半 年試行階段的成效。相較在平台推出前的食物援助服務狀況,FOOD-CO 在三個試行地區的成績均超出預期服務指標
創新計劃
社創基金支持不同種類和發展階段的創新項目,以達致扶貧、防貧、防止社會孤立、促進共融、提升市民福祉,以及加強 社會凝聚力的效果 截至 2022 年 3 月,在「創新計劃」之下獲資助的項目共 336 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