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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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商機? 還是買負債 ?
第49 章 《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3條(1) 規定:凡轉讓業務,不論是否連同該業務的商譽一起轉讓,即使有任何相反協定,承讓人仍須負有法律責任承擔一切由於出讓人在經營該業務時所欠下的債項及所產生的義務,包括承擔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所課徵或應課徵的稅項。
結論: 買公司不是轉股咁簡易,公司股份一旦轉讓後,承讓人 (購買者) 須承擔 業務 出讓人所有法律責任!!!

GPLF 幫助業務購買者 (承讓人) 進行下列工作減低風險 :
1) 盡職調查

轉股過程特別服務 (針對目標公司以下事項) :

銀行負債

法律訴訟

財政狀況調查
2) 發出轉讓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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